印度警官闯进家中电影剧情介绍:此一阶段的问题不是他人利益如何驱使我们采取某种具体的利他主义的行为政策,而是它们究竟怎样才能成为我们的动机。显然,绝大多数伦理学理论都需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某种说明,因为极少伦理学理论不包括一些注重他人的行动要求。即令所要求的社会行为并不包括严肃的自我牺牲,也几乎肯定包括没有任何明显自利动机出现的情形,而且在这些情形中,当事人可能会感到某些不方便,或者至少是无利可图。因此,用自利来为利他主义辩护不可能成功。但是,人们可能会诉诸其他的利益,包括无差别的同情或仁慈之普遍情操。
人们有可能基于下述理由来反驳这种假设,该理由是:他们所诉诸的这些心理学原则和社会性原则既不是普遍的,也明显不足以说明利他主义动机的强度,并且这些原则明显与现象不符。[2]然而我却反其道而行之,只想尽力提供一种更好的解释,以表明诉诸我们的利益或情操来说明利他主义乃是多余的。我对这类建议的一般回答是:毫无疑问,在人们追求他人利益的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受到仁慈、同情、爱、变相自利和各种各样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动机驱使,但也存在其他的情况,在没有这些动机因素的时候,也会出现利他的动机;而在这些动机因素出现的时候,利他的动机也会发挥作用,此种情况也确实具有人类行为之合理要求的特性。换句话说,的确存在纯粹的利他主义(尽管它从来就没有脱离所有其他动机而单独出现过)。某一个人的利益之所以对另一个人行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仅仅是因为前者的利益本身给后者提供了一个行动的理由。在此情形下,如果人们还可以讲出更深刻的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内在因素,该内在因素肯定不是一种欲望或者一种性向,而是这种理性系统所代表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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